在教育法律法规中,学生经常会看到教育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条款。那么我们来分析一下教育法中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我们都知道教育教学法律法规,教师对学生承担的事故责任分为三种,即: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其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
1.教育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分一般是对学校的师生进行。通常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和开除。例如教育教学法律法规,《教育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是教育行政机关对教师和学生的违法但非犯罪行为的处罚,包括人身处罚、行为处罚、财产处罚和名誉处罚。类型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例如,《教育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以作弊、抄袭、抄袭等弄虚作假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历证书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治安管理的行为。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两者的关系如下:
这部分内容属于备考中的详细知识,将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反选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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